沈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改革,市县区的住建局下属城建监察怎么改革?人员怎么办呢?
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目前明确的政策消息有三个:
1、行政执法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单成一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不再参公,今后不再成立新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但是,行政执法例外,机构明确为事业属性。
2、组建五领域行政执法队伍。无论是国家的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还是各省已经获批实行的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包括市县正在审批的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按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组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五个领域行政执法队伍。
3、行政执法以县区为主。原则上省级不单独成立行政执法队伍,只成立执法监督机构。设区的市,市区两级执法队伍整合,市级撤销,以区为主成立综合执法队伍。乡镇试行一支队伍管执法,整合所有的执法职能,成立一支综合执法中心。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以县区为主,综合设立。
党政机构改革省级年底就要结束,市县明年3月底也要全部完成改革任务,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时限要求是一样的。那么在改革中,对于行政执法队伍改革来讲,还有一些问题依然没有确切的消息和答案,例如:
1、五领域之外的执法队伍如何改革:除了新组建成立的五支领域综合执法队伍,其他未涉及的执法队伍改革,尚没有明确的消息。有综合改革,县区成立“5+1”、甚至8支以上执法队伍的意见;也有按职能整合到五领域执法队伍的意见;还有取消执法职能,与其他事业单位综合改革的意见。例如住建局下属的执法队伍,统一参与城市管理执法改革,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中心,隶属住建局管理;人社系统的劳动监察大队和仲裁院,有以此为主综合所有五领域以外的行政执法职能,统一成立一支综合执法队伍的意见,也有与其他事业单位整合成立人社服务中心的意见;卫生监督执法整合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伍;自然***监督监察职能整合到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这些意见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没有明确。
2、改革后的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是否参公:事业单位不再参公,那么新组建成立的行政执法队伍能否作为特殊存在,继续参公?从目前的改革进展来看,参公的可能性很大:一是有法律依据支持,正在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而且也规定了承担公共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公的条文;二是有实际事例,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任务的辽宁省,沈阳市成立的两支行政执法队伍依然保留了参公属性,一个是文化执法,一个是城市执法。
3、行政执法人员能否全部登记为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这个比较明确。那么随着改革,今后行政执法能否重回行政机关行列,成为使用行政编制的公务员,普遍的意见是难度非常大,基本不可能:一是行政编制实行严格的控编减编,尤其是县区一级,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占县区行政人员的三分之一,一次性增加这么多的行政编制,可能性不大;二是行政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人员素质有差别,***人员执法、临时合同人员执法等现象依然存在。
目前,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以五领域执法队伍为基础,再成立两三支其他领域的综合执法队伍,或者跨领域成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意见,比如符合实际。行政执法保留参公属性,同样比较成熟,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原已经登记为参公的行政执法人员,连人带编整合到新组建成立的执法机构,工勤***人员不得参与执法,全面清退临时合同工,同样也比较确定。市县机构改革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行政执法改革方案也会在近一两月内完全浮出水面,让我们拭目以待。
改革后的行政执法或城建监察事业单位是否参公:从新成立的沈阳市园林绿化管护和城市建设综合执法中心为事业单位看,作为公益一类不再参公,只是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执行,原负责处罚的行政执法队伍受执法法理依据的要求,需要以参公身份继续存在,不进执法中心的可能性很大,从前期诉求呼声导致高层对执法法理的深刻认识和改革进展来看,参公的可能性很大:一是有法律依据支持,正在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而且也规定了承担公共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公的条文;二是从暂缓执行的宣布看,目前辽宁省沈阳市成立的两支行政执法队伍依然保留了参公属性,一个是文化行政执法,一个是城市综合执法,且未硬性要求执法队伍下沉到综合执法中心,毕竟综合执法中心是个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无法承担处罚任务。
按照中央城市管理执法改革意见 住建局的城建监察队伍是要划转到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的,按照市区一般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的大方向,执法力量一般会下沉至区城管局,然后由区城管局派驻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以上级单位名义执法。
2015年,中央印发了《***中央***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后,各省市都陆续开始了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截止2018年底,全国几乎所有市一级层面都完成了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城建监察普遍的改革方式是:城建监察从住建局(有些地市叫住建委)分离,划归为城管局的二级机构,人员统一整合到城管执法队伍中。对于有编制、有执法证的人员来说,编制要改为参公编,待遇跟公务员一模一样,比以前事业单位提高了好多。下面我们详细说一下:
一、市级的城建监察。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精神, 各地市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基本都成立了城管局,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牌子,其中城建监察、市政管理处、环卫处、路灯管理处等部门从住建局的二级机构划转为了城管局的二级机构,市城管局是同市住建局同级的,都是正县级,对城建监察的所有在编人员还有环卫渣土、园林等部门的某些执法人员进行了统一整合,组建了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有些地市叫执法支队、监察支队),新的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副县级,参公编。城建监察的人员安置方面,分为三类:
1. 以前是在编的事业编人员。这次机构改革全部整合到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编制改为参公编,而且还有车补,这个待遇提高的不是一星半点呀,对于这类人员,你们就偷着乐吧。
2. 以前是事业工勤编的人员。这个分歧比较大,国家没有明确这类人员怎么改革,各地市执行的政策也不一样,据我个人了解,有些地市对这类人员还是保持不变,还是事业工勤编,工资待遇什么的都没有改变;但是经济较好的地市,把这类人员转为了参公工勤编,也就是跟行政工勤编待遇一样,工勤人员自己都清楚事业工勤编和行政工勤编的待遇差距还是比较大的,而且有些地市的行政工勤编还有车补。 3. 劳务派遣的协管人员。《***中央***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所以,不好意思,协管人员是无法转为正式在编人员,更无法执法的,还是保持原状不变。
二、 区级城建监察。区里面也要成立城市管理局, 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否建立区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中央***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下移执法重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这句话简单点来说,就是要嘛市级执法队伍下沉到各区各街道,要嘛区级的执法队伍跟市级执法队伍合并。这只是国家给的政策,但是实际执行中,困难不小呀,现在县区正在机构改革,还没有改革完成,所以各地市区一级的执法队伍(城建监察)怎么改革尚无定论,都处于观望态度。我也认识几个城管部门的朋友,据了解,以后的改革方面很可能是:区也成立城管执法队伍,市里也有城管执法队伍,具体工作中,市、区两级执法队伍共同工作。不然区里面那么多以前城建监察人员、城管人员没法安置呀,能都让人家下岗嘛,也不现实。
三、县级城建监察。县级的机构改革今年也是正在进行,还没有完成,但是县级肯定是参照市级的城管机构改革执行的,所以县级也会把城建监察队伍划归到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中去。至于参公不参公,这个也是有分歧的,有些县甚至城管局都是事业单位,那城管执法队伍更别提参公了;但是有些县确实是参照市一级执行的,县城管局是行政编,执法队伍是参公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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